□惠銘生
  在持續的反腐壓力下,上市央企似乎正在為引起高度關註的業務招待費進行“瘦身”。值得註意的是,今年前三季度,在管理費用下降的同時,越來越多的央企選擇了“隱藏”業務招待費,相關數據和科目已徹底消失在財務報表中。部分央企的招待費雖然大幅下降,但財報中的“其他”科目的金額,卻在大幅增加。(11月3日《第一財經日報》)
  這些年來,一些央企變得機警起來,在招待費“做賬”上頗費腦筋,像玩魔術般,將招待費“化小”或“化為烏有”。
  央企招待費“瘦身”或“隱身”了,但“其他”科目卻大幅增加。至此,一切都明瞭了:原來,一些央企大玩“偷梁換柱”的伎倆,通過騰挪轉換的方式,讓招待費在賬面上“隱身”,而搖身變成“其他”科目了。也難怪乎有人譏諷:“其他”科目是個“筐”,違法亂紀的、見不到陽光的、怕口誅筆伐的,都“打包”“潛伏”在“其他”科目了。
  “其他”科目是什麼科目?除了行業內知情人、除了專門的審計部門,其他人也只能猜但不能“亂說”了。看“其他”科目,如同霧裡花、鏡中月,不得其詳。沒有真憑實據,又何來評說、乃至譴責和監督呢?
  不過,讓招待費“隱身”,讓“其他”科目增容、增加,套用“法無禁止即可為”這句時髦話,人家可能並不違規違紀。這就如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的:因為根據會計準則規定,業務招待費用通常在管理費用列示。在會計科目中,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但哪些費用算招待費,並無明確規定。
  但是,不管相關政策規定得多麼模糊、模棱兩可,但過去的約定俗成,以及尋常人對招待費的理解,將招待費算進“其他”科目“隱身”,恐怕也過於牽強附會。尤其是,像企業經營所產生的宴請、工作餐、參觀、贈送紀念品等開支,若是列入“其他”科目,這是自欺欺人。
  著意關註和在意央企花費多少招待費,既是公眾訴求,也是踐行“八項規定”的具體要求。招待費必須降下來,必須符合法律政策和制度要求,這是今天和將來央企必須遵循的底線。面對央企讓招待費普遍“隱身”的新伎倆,包括審計部門在內的相關部門,更應該及早查缺補漏,以彌補規定上的瑕疵。但願這樣蹩腳的鬧劇,別再重演。  (原標題:央企招待費“隱身”監管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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