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下午,瀘州火車站派出所內,趙第輝指著胸口“111987”警號嘆了口氣,“雖然警銜、警號一應俱全。平時也著警服辦公。但我時常懷疑,自己還是不是一名警察?”
  在他手中,現有這樣一件待處理案件:8月30日,轄區鋼軌上發現了一塊百斤以上的條石。經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立案調查,這是瀘州納溪區村民向飛(化名)為泄私憤故意所致。這是自1994年該派出所成立以來,所發生的最嚴重一次鐵軌上面放置障礙物事件。“如果發現不及時,甚至可能造成火車脫軌傾覆。這種情況,按道理是需要追求對方刑事責任的。”
  不過,依靠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無法追究向飛的刑事責任。“法律只賦予了派出所警告和500元以下罰款的權限。羈押需報批。但我們找不到報批的地兒。我們是一個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派出所。”趙第輝說,這樣的情況已經維持了8年。
  成都商報記者 張柄堯 攝影報道
  兩個聲音
  歷史遺留
  成都鐵路公安局重慶公安處:
  我們早已將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移交。我們管轄區域只有國家鐵路部分。瀘州火車站派出所轄區屬地方鐵路。不歸我們管轄。
  四川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四分局相關負責人:
  這個派出所成立之初掛靠的是重慶鐵路公安處,現在那邊不認可他了,但又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我們沒法管。這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
  一個視角

  依法行政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專家解讀: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還需要完善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責任法。
  8年 沒拘留一個人
  “派出所只有警告和500元以下罰款的權限,羈押需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由於找不到地方報批,8年了,我們無法拘留一個人,逮捕一個人。即使對方觸犯刑律,我們也無法將其繩之以法”
  8年 罰款無處上交
  由於沒了“上家”,瀘州火車站派出所對罰款也無法處理,“找不到地方交,只能單列一個賬戶,將罰款存進去。這個錢不敢動。”
  兩頭占 兩不管
  設立之初,瀘州火車站派出所掛靠的是國家鐵路公安機構。現在,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管理的,卻是地方鐵路。矛盾,由此發生。
  國家鐵路方面
  成都鐵路公安局重慶公安處:我們早已將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移交。我們管轄區域只有國家鐵路部分。瀘州火車站派出所轄區屬地方鐵路。不歸我們管轄。
  成都鐵路公安局組工處副處長羅仕平:成立之初,瀘州火車站派出所和重慶鐵路公安處屬掛靠關係。掛靠結束,所有的關係也就結束了。另外,我們管轄範圍只包括國家鐵路部門。我們不管轄地方鐵路。
  原鐵道部公安局組工處處長孫日亮:瀘州火車站派出所出生時原本就先天不足。出生時的缺陷為後來的問題埋下了伏筆。我們認為,這個事情應該得到解決。此前,鐵道部公安局組工處曾和四川省公安廳會商,討論解決瀘州火車站派出所問題。公安部也曾過問過此事。但最終,問題仍沒得到解決。不過,這是一個特殊的個案。國內其他地方還沒出現類似的問題。
  地方鐵路方面
  四川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四分局相關負責人劉波:瀘州火車站派出所從地域上屬於我們管,但派出所這個單位不屬於我們管。這個派出所成立之初掛靠的是重慶鐵路公安處,現在那邊不認可他了,但又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我們沒法管。這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當年,四川省公安廳和成都鐵路公安局曾考慮過一攬子計劃。那就是在川鐵集團前身,也就是原來的四川省地方鐵路局成立公安機構,並掛靠成都鐵路公安局。然而,也就在雙方還在討論時,瀘州方面由於管理地方鐵路的現實迫切需要,率先和重慶鐵路公安處方面達成合作意向,併成立了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瀘州火車站相關負責人介紹,瀘州當時的現實需要,主要是急需開通瀘州至成都客運火車。不過,該客運火車運營一年左右後,由於成渝高速通車,受公路運輸影響,火車上座率低,該客運線路停運)一攬子計劃最終流產了,但瀘州火車站派出所卻已成為了既定事實。隨著重慶鐵路公安處單方面宣稱移交,瀘州火車站派出所也就形成了現在兩不管格局。對於地方鐵路,我們主要行使協調管理職能。目前我們在全省範圍內還沒有任何派出所機構。我個人覺得這個事情,是該呼籲下。他作為下層是確實沒法解決的,我也知道這個問題存在,但是我們也沒能力解決,需要更高層次的。
  其他方面
  地方公安:屬於鐵路公安管轄範圍的,限於管轄權,從立案到偵查我們都無法介入。
  龍馬潭區檢察院:既找不到監督的主體,也無可查處的具體對象,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竟然沒有上級主管部門!這在全國恐怕也是絕無僅有。該立的案無法立,該辦的案無法辦,導致了鐵路治安每況愈下的惡性循環。只有明確上級主管部門,瀘州火車站派出所執法過程中存在的立案、審批、權限等問題也才具有現實意義和可操作性。
  瀘州川鐵鐵路有限責任公司:目前由我們向派出所民警支付工資。但我們只是一個企業。為瞭解決派出所問題,我們已多次向包括四川省公安廳、重慶鐵路公安處等報告。
  今生

  用不了“刑”

  一塊石頭引發執法尷尬
  瀘州龍馬潭區安寧鎮境內,各種物流公司招牌林立。瀘州火車站,就處在了物流公司的包圍當中。全稱叫做重慶鐵路公安處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的牌子,就掛在了火車站內的一棟小樓上。派出所目前共有10名民警,3名協警。這13個人,承擔著內江隆昌至瀘州敘永約200公里鐵路以及包括瀘州火車站在內近20個火車站點的治安防控和保衛工作。“如果敘永至古藺大村的敘大鐵路一旦貫通,管轄的鐵路里程將增加到300公里。”趙第輝說。
  今年8月,派出所轄區內就發生了一起案子,迄今仍未得到處理。
  8月30日,納溪火車站職工朱萬清發現,該站貨物四線鋼軌上發現了一塊條石。影響火車行車安全。隨後,朱萬清向火車站派出所報警。接報後,火車站派出所調查發現,瀘州納溪區新樂鎮桂花村村民向飛,具有重大嫌疑。
  向飛供述,事發附近鐵軌旁,原本有一道水溝。水溝上面鋪有石板。不少村民,騎摩托車通過水溝橫穿鐵軌。為消除這一隱患,鐵路管理部門搬走了石板,這給向飛的出行帶來不便,引發對方不滿。8月30日當天,向飛搬了一塊重逾百斤的條石,放在了鐵軌上。
  “這是派出所成立20年以來,最為嚴重的一次在鐵軌上面設置障礙物事件,如果發現不及時,甚至可能造成火車脫軌傾覆。”趙第輝說。
  對於鐵軌上放置障礙物,《鐵道法》六十一條明確規定,“故意損毀、移動鐵路行車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這塊石頭引發的案件,卻令火車站派出所感到為難。對於向飛,派出所只有警告和500元以下罰款的權限。“羈押都需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由於找不到地方報批,8年了,我們無法拘留一個人,逮捕一個人。即使對方觸犯刑律,我們也無法將其繩之以法。”趙第輝說。
  找不到“主”

  執法尷尬引發治安問題
  和向飛案類似,去年,火車站派出所轄區內曾發生另外一起性質惡劣的事件。
  火車行駛過程中,碾死了鐵軌附近一村民家中的狗。後來該村民竟攔停了下一列火車,以做要挾。此外,令瀘州火車站派出所感到頭痛的,還包括鐵路線上的螺栓、螺帽,鐵路橋梁上面的鋼板等屢屢被人破壞、盜竊。“執法手段上面的疲軟,給了不少人可乘之機。”趙第輝說。
  在這之前,瀘州火車站派出所轄區內的治安亂相,已飽受詬病。今年3月18日,川鐵集團三台機車燃油在瀘州火車站內被盜,直接損失達98000元。此事迄今仍懸而未決。
  希望集團,大宗糧食、飼料在全國各地的火車站裝卸。作為集團駐瀘州火車站辦事處負責人,鐘世剛表示,和其他火車站相比,瀘州火車站的一個突出特點是,瀘州火車站進出物資,缺斤短兩最為嚴重。“一火車皮糧食裝卸,其他地方正常損耗也就三四百斤。瀘州平均下來則會達到千斤以上。換句話來說,這裡的治安狀況確實很糟糕。偷盜現象突出。”
  瀘州火車站派出所轄區內糟糕的治安環境,甚至一度引來當地檢察院反瀆職調查。
  派出所民警舒先雄回憶,2007年末,自己當時正好是派出所的臨時負責人。“龍馬潭區檢察院由一名副檢察長帶隊,調查的理由是該院多次接到群眾舉報,反映瀘州火車站派出所負責的鐵路轄區內屢有盜竊、傷害等犯罪案件發生,受害人報案後,派出所既沒有及時立案偵查,也沒有採取措施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
  不過,也就在調查過程中,當地檢察院發現了一個出乎他們意料的問題,“既找不到監督的主體,也無可查處的具體對象,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竟然沒有上級主管部門!這在全國恐怕也是絕無僅有。”“該立的案無法立,該辦的案無法辦,導致了鐵路治安每況愈下的惡性循環。”
  檢察院調查結束後,舒先雄決定主動卸去自己派出所臨時負責人這一身份。對於卸職原因,舒先雄表示,“對於檢察院指出的問題,自己管不了,更是沒法管!”
  前世

  誰派出的所
  出生時,瀘州火車站派出所並非這樣。
  包括鐵道部成都鐵路局成鐵勞函(1994)024號、重慶鐵路公安處重鐵公發(1994)25號等文件均顯示,1994年4月1日掛牌成立的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為正科級單位。實行重慶鐵路公安處和瀘州鐵路分局雙重領導,業務由重慶鐵路公安處領導為主。第一任所長為王述剛。副所長為周軍、鐘偉。
  現年49歲的趙第輝,是在派出所剛剛成立時進入這一機構的。在這之前,趙第輝的身份是長春鐵路公安處一位鐵路民警。50歲的舒先雄,則是在當年10月進入派出所。此前,舒先雄是甘孜州石渠縣公安局民警,副主任主持辦公室工作。
  趙第輝回憶,火車站派出所剛一成立,隨即高速運轉,“除了日常治安管理外,涉及刑事犯罪的,我們會向自己的上級主管部門,也就是重慶鐵路公安處報告。重慶鐵路檢、法兩院受理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移送的案件。該拘留的拘留。該批准逮捕的批准逮捕。該判決的判決。極大地震懾了罪犯,瀘州火車站以及鐵路沿線治安狀況得到很大程度改善。”
  在一份彙報材料中,瀘州火車站派出所梳理了1994年至2005年11年間,派出所所做的工作,“處理治安案件600餘起,立刑事案件60餘起,處置站外傷亡事故,站內交通事故100餘起。打擊票販子100餘人。”
  不過,這一切,從2002年起悄然發生改變。
  當年,成都鐵路局以成鐵勞函(2002)74號文件明確,瀘州火車站派出所不再掛靠重慶鐵路公安處,而是移交四川省地方鐵路公安處管轄。2006年,重慶鐵路公安處不再接收瀘州火車站派出所上報的案件。
  據介紹,四川省內的鐵路,主要由國家鐵路和地方鐵路兩部分組成。其中,國家鐵路部分的安全保衛和治安管理,由鐵道部公安局、成都鐵路公安局、重慶鐵路公安處這樣一條線下來予以管轄。地方鐵路部分,則由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第四分局協調管理。
  設立之初,瀘州火車站派出所掛靠的是國家鐵路公安機構。現在,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管理的,卻是地方鐵路。矛盾,由此發生。
  此後的8年時間里,包括瀘州川鐵鐵路有限責任公司、瀘州火車站派出所,多次向重慶鐵路公安處、成都鐵路公安局以及四川省公安廳等單位進行過情況反映。針對此事,國家鐵路公安機構和地方公安機關,也曾多次舉行過座談、會商。但事情一直未得到解決。
  律師說法

  長達8年的行政行為

  合法性都值得商榷
  今年8月,鐵軌上人為放置條石一案告破後,瀘州火車站派出所採取了一個折中的辦法。火車站派出所出面和納溪區政法委協調,將案件向地方公安移送,由地方公安對向飛實施處罰,“但對方如何處理,我們再無權干涉。”
  找不到上級主管部門報批,需要實施除警告、500元以下罰款外的進一步處罰,瀘州火車站派出所往往採取向地方公安移送,這也是多年來瀘州火車站派出所採取的慣常做法。“這其實是一種打‘擦邊球’的做法。”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相關負責人感慨。
  趙第輝剖析,“多年以來,雖然地方公安機關給予了我們很多必要的支持。但從內心深處而言,他們其實並不想這樣做。因為這存在僭越之嫌。這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辦法。如果操作不當,極易置地方公安於違法、違規辦案的境地。如果受處罰人不服處理,提起行政訴訟,這對地方公安而言,極為不利。”
  四川五月花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強也對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的合法性提出質疑,“作為一個派出機構,將其派出的單位現在都否決了和他的關係。不管警告也好,500元以下罰款也罷。都是具體行政行為,如果相對人對具體行政不服申請行政覆議,到哪裡去找適格的覆議單位?這實際上是已經堵死了相對人的救濟渠道。從這個意義上而言,8年來該派出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都值得商榷。”
  最為尷尬的是,由於沒了“上家”,瀘州火車站派出所對罰款也無法處理,“找不到地方交,只能單列一個賬戶,將罰款存進去。這個錢不敢動。”趙第輝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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