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固態硬碟記者張維
  涉養老機構糾紛案件近年來呈顯著上升趨勢。《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2013年該院受理涉養老機構糾紛案達到20件,同比增長82%。2014年1至6月,已受理該類案件12件。而在2009年到2012年的四化療副作用年間,受案數分別隻有5件、8件、9件和11件。
  在浦東法院2013年以來已經審結的20起案件中,調解撤訴10件,養老機構均給予對方一定補償或賠償;判決10件,養老機構大多被認定為未盡到護理義務、存在過錯SD記憶卡;僅3件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養老買屋機構多被指責“不作為”
  從2013年以來的32件糾紛看,老年人一方起訴的為25件,超過78%。無一例外的是,養老機構均被指責未有巢氏房屋盡到護理義務。
  浦東法院惠南法庭轄區是養老機構聚集地。庭長徐平介紹,老年人起訴養老機構的侵權類糾紛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以自身因素為主要起因,如飲食過程中窒息、突發腦溢血等疾病死亡、自傷等。二是養老機構是否盡到護理義務存有較大爭議。主要為摔倒後引發意外,如清潔過程中摔傷或脫臼、摔跤後骨折引發感染併發症等。三是有第三方介入。如老人之間爭吵、打架,院外人侵權等。
  浦東法院新近判決的一起案件中,80歲的唐某在養老院因為瑣事與年長他7歲的楊某發生爭執後被打傷,後病重不治身亡。其子女認為,養老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法院判定養老院承擔30%的責任。主審法官龔燕介紹:“養老機構的失職之處在於未能及時發現老人之間的紛爭並予以制止。”
  訴訟中,原告多認為養老機構存在“不作為”。或沒有採取有效預防或診療措施,延誤治療,或疏忽大意、照看不到位。
  惠南法庭法官葉莉芳總結:摔倒引發併發症的比例“最”高;護理級別為“專護”、“一級護理”的老人發生事故的比例“最”高,往往導致死亡後果,一般均為80歲以上高齡。
  以“收費低”抗辯不被採納
  法官介紹,管理機構或協會制定的護理服務行業標準,通常是法院判斷養老機構是否護理到位的主要依據。養老機構在應訴中一般會提出收費低無法保障與護理級別相應的服務質量。這種辯解很難被採納。
  徐平法官介紹:“由於收費低,護工培訓不到位、設施不完善、入住條件較差,幾乎成了很多養老機構生存下去的無奈選擇”。如再遇到高額賠償,對於很多養老機構來講,就是一場噩夢和災難。相應也帶來了執行難問題。養老機構,特別是民辦機構,資金實力弱,桌椅、床鋪等非固定資產基本沒有變現價值;唯一拿得出手的場地和設備,又因為租賃情況普遍,又具有一定公益性質,很難拍賣變現。
  老人子女存在“甩包袱”心理
  徐平介紹說,老年人由於認知、行動能力下降等客觀因素,屬於傷、病高發群體。對此,有極個別子女存在甩包袱心理,一旦發生意外,卻對賠償期望值過高。事實上,雙方約定的護理級別,直接影響賠償額度。不能認為一旦簽訂養老合同,養老機構就變成了監護人,應承擔全部監護責任。
  徐平表示,法官在斷案過程中,既要考慮行業發展的現狀,不能課以過重責任;又要根據過錯大小,保護老人合法權益。“很多時候,在個案責任比例認定和裁量上,法官是在戴著鐐銬跳舞。”
  (原標題:護理不當致養老機構頻頻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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